花都區(qū)地下管線普查(首期)招標公告
招標編號:GZCQC1302FG08025
廣州程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采購代理機構”)受廣州市規(guī)劃局花都分局(以下簡稱“采購人”)的委托,就花都區(qū)地下管線普查(首期)(招標編號:GZCQC1302FG08025)進行國內公開招標,接受合格的國內投標人提交密封報價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招標項目簡要
1、招標編號:GZCQC1302FG08025
2、項目名稱:花都區(qū)地下管線普查(首期)
3、內容:
子包 |
子包名稱 |
完成時間 |
預算金額 |
01 |
花都區(qū)地下管線普查及建庫(首期) |
180日歷天 |
人民幣401.89萬元 |
02 |
花都區(qū)地下管線普查及建庫(首期)監(jiān)理 |
由項目實施到業(yè)主完成驗收 |
人民幣32.00萬元 |
4、數(shù)量:一宗
5、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:詳見招標文件《第三章 采購人需求》。
6、投標人可選擇部分或所有子包進行投標,但應對所選子包進行整體投標,不允許僅對包內其中部分內容進行投標。同一投標人最多只能中一個子包。
二、投標人資格要求
1、子包01:
(1)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;
(2)、具備在廣州地區(qū)承接與本項目相應的測繪甲級或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證書;
(3)、如投標人注冊地不在廣州,則必須在廣州擁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及辦公電話,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;
(4)、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;
(5)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。
2、子包02:
(1)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;
(2)、具備在廣州地區(qū)承接與本項目相應的測繪甲級資質證書;
(3)、具有監(jiān)理能力,擁有穩(wěn)定的專業(yè)監(jiān)理隊伍;
(4)、如投標人注冊地不在廣州,則必須在廣州擁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及辦公電話,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;
(5)、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;
(6)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。
三、招標文件公示與下載
根據(jù)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〉辦法》第三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該項目招標文件進行公示(請點擊下載),公示期為2013年 10 月 22 日至2013年 10 月 28 日五個工作日。
四、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
1、獲取招標文件時間:2013年 10 月22 日至2013年 11 月11 日每天上午9:00~12:00,下午14:00~17:00(北京時間,節(jié)假日除外)
2、獲取招標文件地點:廣州程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3、獲取招標文件方式:購買。
4、招標文件售價:人民幣200元/套(售后不退)。如需要郵寄,請及時與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系。
5、報名及購買招標文件需提交的資料:
(1)有效的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(2)上述投標人資格要求規(guī)定的相關證明材料;
(3)當?shù)貦z察機關出具的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;
(4)《公平競爭承諾書》。
說明:潛在投標人須保證所提交資料真實、完整、有效、一致,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損失。供應商參加投標應另行購買采購代理機構正式對外發(fā)售的招標文件,并在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有關報名登記手續(xù)后才有資格參加投標(采購代理機構將核對報名供應商提交的上述資料,且只接受完整提交上述資料供應商的報名。作為采購代理機構,我們沒有權利對報名供應商資格要求的合格性進行評斷和論斷,只有負責本項目的評審委員會才擁有評審和論斷的權利)。
五、投標截止時間、開標時間及地點
1、遞交投標文件時間:2013年 11 月12 日08:45~09:15(北京時間)
2、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:2013年 11 月12 日09:15(北京時間)
3、開標地點:廣州程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六、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、地址和聯(lián)系方式。
采購人名稱:廣州市規(guī)劃局花都分局
采購人地址:廣州市花都區(qū)新華街云山大道71號
采購單位聯(lián)系人:胡先生
采購單位聯(lián)系電話:020-36804527
采購代理機構名稱:廣州程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采購代理機構地址:廣州市恒福路238號2樓218室
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系人:梁小姐
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系電話:020-83576900
采購代理機構傳真:020-83499619
E-mail:gzcqc2006@163.com
網(wǎng)址:http://crodear.cn
廣州程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